盜竊罪的名詞解釋_成立條件_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 盜竊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 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 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財產犯罪,幾乎與 私有制的歷史一樣久遠。
盜竊罪的名詞解釋_成立條件_量刑標準【篇1】
公安部關于修改盜竊案件立案統計辦法的通知
公安部1992年1月下發的《公安部關于修改盜竊案件立案統計辦法的通知》對立案標準的規定:
公安機關凡接到報警的盜竊案件,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應受理、登記并認真查處。其中達到當地規定的盜竊 犯罪數額標準的,立為 刑事案件;撬門破窗入室盜竊的,扒竊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攜帶兇器盜竊的,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立為刑事案件;明顯是慣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雖未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但情節或者后果比較嚴重的,也立為刑事案件;其余作為治安案件查處,經過工作發現構成刑事案件的,應及時立為刑事案件。
盜竊數額在元以上的,或雖不足元但情節或后果嚴重的,立為重大案件;盜竊數額在0元以上的,或雖不足0元但情節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立為特大案件。個人詐騙和搶奪公私財物的案件,參照上述立案標準執行。
關于親屬盜竊罪的認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竊自己家里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在社會上作案有所區別。”
如何理解“確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要從盜竊數額、盜竊次數、主觀惡性以及親屬的態度等方面綜合分析判斷。其中,家庭成員或親屬的態度是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應當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
對家庭成員及親屬間盜竊雖然達到了普通盜竊數額較大或巨大的規定標準,但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一般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確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是盜竊數額較大或巨大,同時又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引起家庭成員和親屬憤慨,要求追究刑事責任的。如多次盜竊家庭親屬財產,經教育不改,引起家庭成員和親屬不安的;盜竊無生活來源的親屬財產,造成其生活困難,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盜竊數額特別巨大,揮霍浪費,無法追回,給家庭成員和親屬造成重大損失的;盜竊主觀惡性深,多次在社會上盜竊,因種種原因限制而盜竊數額不大,而又轉為盜竊家庭親屬財產的;因盜竊造成家庭成員和親屬關系劣變和其他嚴重后果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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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副標題e盜竊罪的名詞解釋_成立條件_量刑標準【篇2】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2]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該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參照上列數額,確定該地區執行的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具體要看你所在地區。
盜竊罪的名詞解釋_成立條件_量刑標準【篇3】
盜竊的公私財物,既包括有形的貨幣、金銀首飾等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形的財產。對于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對于不能確定的,應當區別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規定的核價方法,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根據刑法分則、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行為也以盜竊罪論處:
⑴刑法193條第3款規定: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⑵刑法210條第1款規定:盜竊 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 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⑶刑法第253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犯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⑷刑法第265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盜竊罪的名詞解釋_成立條件_量刑標準【篇4】
認定界限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盜竊罪
對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為的、因受災生活困難偶爾偷竊財物的、或者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分贓甚微的,可不作盜竊罪處理,必要時,可由主管機關予以適當處罰。把偷竊自己家屬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 犯罪行為加以區別。《解釋》規定,對此類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根據《解釋》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不作為犯罪處。
1、已滿16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 未成年人作案的
⒉全部退贓、退賠的;
⒊主動投案的
⒋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⒌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遂與未遂
盜竊既遂與未遂
關于盜竊罪的既遂標準,理論上有接觸說、轉移說、隱匿說、失控說、控制說、失控加控制說。我們主張失控加控制說,即盜竊行為已經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時,或者行為人已經控制了所盜財物時,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與行為人的控制通常是統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著行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統一的情況,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為人并沒有控制財物,對此也應認定為盜竊既遂,因為本法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分到底是社會危害性的區別。就盜竊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為人沒有控制財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盜竊既遂,沒有理由以未遂論處。
例如,行為人以不法占有為目的,從火車上將他人財物扔到偏僻的軌道旁,打算下車后再撿回該財物。又如,行為人讓不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放在浴室內的金戒指藏在隱蔽處,打算日后取走。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行為人后來由于某種原因沒有控制該財物,但因為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也應認定為盜竊既遂,而不能認定為未遂。所應注意的是,在認定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時,必須根據財物的性質、形態、體積大小、被害人對財物的占有狀態、行為人的竊取樣態等進行判斷。如在商店行竊,就體積很小的財物而言,行為人將該財物夾在腋下、放人口袋、藏入懷中時就是既遂;但就體積很大的財物而言,只有將該財物搬出商店才能認定為既遂。再如盜竊工廠內的財物,如果工廠是任何人可以出入的,則將財物搬出原來的倉庫、車間時就是既遂;如果工廠的出入相當嚴格,出大門必須經過檢查,則只有將財物搬出大門外才是既遂。又如 間接正犯的盜竊,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財物,即使利用者還沒有控制財物,也應認定為既遂。
由此,一概以行為人實際控制財物為既遂標準的觀點,過于重視了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但輕視了對合法權益的保護;過于強調了盜竊行為的形式,但輕視了盜竊行為的本質。
界限區別
本罪與他罪和違法行為的界限
1、盜竊 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本法第l24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⒉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罪和 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⒊為盜竊其他財物,盜竊機動車輛當 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盜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為實施其他犯罪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 數罪并罰。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后,將偷開的機動車輛送回原處或者停放到原處附近,車輛未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犯罪從重處罰。
⒋為練習開車、游樂等目的,多次偷開機動車輛,并將機動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 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并罰;偷開機動車輛造成車輛損壞的,按照本法第275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偶爾偷開機動車輛,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⒌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盜竊公私財物未構成盜竊罪,但因采用破壞性手段造成公私財物損毀數額較大的,以 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盜竊后,為掩蓋盜竊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破壞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罪實行數罪并罰。
⒍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的,按照本法第219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⒎使用投毒、爆炸方法偷魚的犯罪性質問題。如果是出于盜竊的目的,毒死或炸死較大數量的魚,將其偷走,未引起其他嚴重后果的,應定為盜竊罪;如果不顧人畜安危,向供飲用的池塘中投放大量的劇毒藥物,或者向堤壩、其他公共設施附近的水性中投擲大量炸藥,嚴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大損失的,應定投毒罪或爆炸罪;如果是為了偷魚或挾私報復,向魚塘內投放大量劇毒藥物,嚴重污染水質,毒死整塘的魚,使集體的或個人承包的養魚生產遭到嚴重破壞,損失修重的,應定 破壞生產經營罪,同時還應查明毒物或炸薊的來源,抑牽連犯有其他罪的,則應從一重罪懲處。
⒏盜伐林木的犯罪性質。違反保護森林法規,秘密地盜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節嚴重的,因為本法分則另有規定,構成 盜伐林木罪,不以盜竊罪論處;如果不是盜伐生長中的林木,而是盜竊已經采伐下來的木料的,或者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種植的零星樹木數額較大的,則應構成盜竊罪。
⒐對盜竊珍貴文物的,如果僅屬竊取,應定盜竊罪;在盜竊過程中破壞珍貴文物、名勝古跡的,可以按盜竊罪或者破壞珍貴文物、名勝古跡罪中的一重罪從重處罰。
10、盜竊墓葬,竊取數額較大的財物,應以盜竊罪論處;雖未竊得財物或竊得少量財物的,如情節嚴重,也應以盜竊罪論處;如果竊取少量財物,情節輕微的,可由公安機關酌情給予治安處罰,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應依本法第328條之規定。
⒒故意盜竊槍支、彈藥、 爆炸物或公文、證件、印章的,因盜竊的是刑法規定的特定對象,故依法應定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或盜竊公文、證件、印章罪,不以盜竊罪論;如果在盜竊到的手提包中意外地發現放有槍支、彈藥,因無盜竊槍支、彈藥的故意,仍應以盜竊罪論處;如果盜竊拎包后發現內有槍支、彈約而又私藏的,則構成私藏槍支、彈藥罪。
12、盜竊鐵路線上行軍設備的零件、部件或者鐵路線上的器材,危及行車安全,構成犯罪的,根據1990年9月7日通過的《鐵路法》的規定,以破壞 交通設備罪論處。
13、竊取 支票騙兌現金或者騙購物品的犯罪性質。竊取他人購買的旅行支票,摹仿失主簽字,騙兌現款或者騙購物品的,竊取單位蓋過章的 空白支票,填寫收款單位和金額,騙購物品的,如果數額較大,一般構成盜竊罪。行為人雖然使用了欺騙手段,但他采用秘密竊取手段取得支票是決定性的,而兌現或購物是繼續完成盜竊行為,最終受損失的是丟失支票個人或單位。所以,仍應構成盜竊罪,而不構成 票據詐騙罪。如果盜竊犯勾結他人冒充簽發支票的個人或單位人員去兌現或購物的,后者如果知道支票是偷來的,構成盜竊罪的共犯;如果不知道支票是偷來的,他冒名頂替,虛構事實,采用欺騙方法占有財物則可定為票據詐騙罪。
⒕根據本法第210條第1款規定,盜竊 增值稅專用發票或 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 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⒖根據本法第253條第2款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條的規定即本罪定罪從重處罰。
⒗參照 最高人民檢察院1989年9月15日《關于非郵電工作人員非法開拆他人信件并從中竊取財物案件定性問題的批復》之規定,非郵電工作人員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并從中竊取少量財物,或者竊取 匯票、匯款支票,騙取匯兌款數額不大的,依照刑法關于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規定,從重處罰。非郵電工作人員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并從中竊取少量財物數額較大的,應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依照刑法關于盜竊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⒘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根據本法第196條第3款規定,應以盜竊罪治罪。盜竊數額應當根據行為人盜竊信用卡后使用的數額認定。
⒙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⒚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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