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的名詞解釋定義是什么
法律行為是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照意思表示內容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的行為。你們知道怎么解釋法律行為嗎?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法律行為的意思,供大家閱覽!
法律行為的意思
法律行為是每個人形成其法律關系或設權行為的手段,因此它是私法的一個核心概念,也是民法總則中最為重要的調整對象。法律行為是法的現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律意義、可以用法律進行評價的人的行為,由此區別于一般的社會行為。
法律行為一詞源于德國民法典,薩維尼給出的定義是“行為人創設其意欲的法律關系而從事的意思表示行為”,大多數法學家接受了這一定義。這一定義強調了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要素與所產生的私法效果。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不可缺少的核心構成要素。如果法律行為能夠產生主體預期的后果,按照當事人的意思安排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當事人必須要能夠自主作出意思表示,而且這種意思表示能夠依法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拘束力。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根本區別即在于當事人是否做出了意思表示且這種意思表示是否能夠產生拘束力。在一些事實行為中,當事人也可能對其行為后果有一定的意思但沒有表達于外(如先占),也有的對其行為后果有一定的意思而且也表達于外了(如自助),但由于不符合法律行為的本質要求而不能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只是產生了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律后果,因此并不被認為是意思表示。可見,在事實行為中,意思表示是不被考慮的。
還要指出的是,薩維尼的這一經典定義表明法律行為本身不含有“合法性的要求”。在法律行為的構成中強調合法性的要求,將不適當地突出國家對民事主體行為自由的干預,限制了私法自治。法律行為的本質不在于其合法還是非法,而在于意思自治。在法律行為的構成中強調合法性的要求,不僅人為地造成許多概念上的沖突,而且人為地形成了民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民事違法行為等多個概念,反而使得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區別趨于模糊。
用法律行為造句
1. 第六十三條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 第六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
3. 我國城市居民法治意識與法律行為的實證研究
4. 法律行為概念由19世紀德國法學家所創,并首先被德國立法所采納。
5. 股份回購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購回本公司已發行在外的股份的法律行為。
6.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7. 法律行為這一充溢著理性主義和人文氣息的概念有著自己獨特的源頭和活水。
8. 基于償付原則,學生對于向其追回遲付或不付學費的的法律行為負責。
9. 決議的成立、生效以及瑕疵都與單方、雙方法律行為存在較大的差異。
10. 在形式上,可因單個法律行為產生,也可因多個法律行為產生。
11. 但在比較法上,對是否規定法律行為存在很大的爭議。
12. 之后,筆者提出了自己的觀點,認為法律行為的一般構成要素只有一項即意思表示。
13. 第2章追溯到羅馬法,考察法律行為的知識譜系和制度演變。
14. 文中鋪列了學者們對法律行為一般構成要素的認識,并對之進行了評議。
15. 并在此基礎上,獨創了民事行為概念,建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行為制度。
16. 決議與一般法律行為一樣,必須滿足一定的形式,決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規定。
17. 房地產交換是指當事人將各自擁有的房地產相互轉移給對方的法律行為。
18. 第3章到第6章從理論角度論證法律行為出現的原因,及其在理論上的必要性。
19. 摘要為實現高校培養新型入才的目標,高校對大學生進行法律行為教育勢在必行。
20. 目前,對表見民事法律行為的研究還停留在對該行為的“個案”研究上。
法律行為的精彩造句
一、如同人們一般所理解的一樣,法律行為是對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實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種不違法的行為,同時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為,這類行為也要產生法律上的后果。這種根據法律規定而導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為,就是法律行為。
二、玩忽法律行為的危害有多種形式.
三、把要約定性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使許多問題迎刃而解.
四、第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
五、施工索賠是承發包雙方發生的一種法律行為.
六、在民法領域,除法律行為外,事實行為也是一種很重要的法律事實,但學界給予的關注較少。
七、條件系當事人對法律行為的附款,它可分為效力附條件和義務附條件。
八、違反強行法的法律行為無效是各國的共同規則,可稱為法律行為生效的“適法規范”。
九、然而,由于社會生活的現實需要,有必要承認非依法律行為變動的不動產物權無需登記即可發生效力.
十、營銷同教育和法律行為有何區別?
十一、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二、法律行為制度理論是傳統民法學理論中結構完整、邏輯嚴密的理論。
十三、民事法律行為制度作為民法學領域的一項重要制度,其構成要件理論引起了人們的廣泛爭鳴。
十四、第六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
十五、對于價額不大和即時清結的法律行為,以及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口頭形式。
十六、洪道德表示,報批捕是第一個法律行為,而制作起訴意見書,應是第二個法律行為。
十七、公文是公務機構依法履行職能的一種重要工具,公文處理本身就是一種有特定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
十八、但是,如果意思表示相對方并無不當遲延地表示了拒絕,則管理人作為本人代理人所為的單方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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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的成立條件
法律行為的成立必須具有下列條件:
①必須是出于人們自覺的作為和不作為。無意識能力的幼年人、瘋癲、白癡,精神病,以及一般人在暴力脅迫下的作為和不作為,都不能被視為法律行為。
②必須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現的舉動,單純心理上的活動不產生法律上的后果,如雖有犯罪意思而無犯罪行為的,不能視為犯罪,也不能視為法律行為。
③必須為法律規范所確認、而發生法律上效力的行為。不由法律調整、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如通常的社交、戀愛等不是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的特征
法律行為具有以下三個特征:第一,法律性。法律行為是法的現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律意義、可以用法律進行評價的人的行為,由此區別于一般的社會行為。第二,社會性。法律行為作為人的活動,具有社會性的特征,法律行為并不是一種孤立的行為,而是其他社會行為的一種形式或一個方面。第三,法律行為是能夠為人的意志所支配的行為,具有意志性。法律行為是人所實施的行為,受人的意志所支配。反應了人們對一定的社會價值的認同,一定利益和行為結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動方式的選擇。
法律行為的結構
法律行為的結構有兩個方面:一是內在意志方面,即法律行為有一個內在的、主觀的領域,包括動機、目的和認知能力等要素;二是外在表現方面,即法律行為外在地客觀表現為行動、手段和效果等要素。
能發生法律上效力的人們的意志行為。即根據當事人的個人意愿形成的一種有意識的活動。它是在社會生活中人們實施的能夠發生法律效力,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法律行為包括直接意義上的作為,也包括不作為( 即對于一定行為的抑制)。通常又把前者稱為積極的法律行為,后者稱為消極的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的成立必須具有下列條件:①必須是出于人們自覺的作為和不作為。無意識能力的幼年人、瘋癲、白癡的作為和不作為,都不能被視為法律行為。②必須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現的舉動,單純心理上的活動不產生法律上的后果,如雖有犯罪意思而無犯罪行為的,不能視為犯罪,也不能視為法律行為。③必須為法律規范所確認、而發生法律上效力的行為。不由法律調整、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如通常的社交、戀愛等不是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的分類
1、以主體意思表示的形式區分:①單方行為,是指法律主題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為,如遺囑,行政命令等;②多方行為,是指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多方法律主體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如合同行為等。
2、根據法律行為是否合法,其可分為兩類:①合法行為。即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行為。由此而引起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情況非常廣泛。例如,職工的錄用、買賣合同的締結等等。②違法行為。即違反現行法律的行為,既包括作出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也包括不作法律所要求的行為。違法行為,根據其違法的性質和對社會危害的程度,可以分為嚴重違法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兩類:嚴重違法行為,通常指觸犯刑法的行為,這種行為構成犯罪,屬于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是指犯罪以外的違法行為,例如:違反民事法律應受到民事制裁的,屬于民事違法行為;違反經濟法規應依法追究其經濟法上的責任的,屬于經濟法的違法行為;違反行政法規應受行政處罰的,屬于行政法的違法行為。
3、根據行為的表現形式區分:①積極行為,又稱作為,是指以積極、主動作用于客體的形式表現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②消極行為,又稱不作為,則是指以消極的、抑制的形式表現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4、根據行為是否通過意思表示區分:①意思表示行為為,又稱表示行為,是指行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②非表示行為,是指非經行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種事實狀態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為,如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等。
5,、根據行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實質要件區分:①要是行為,是指必須具備某種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②非要式行為,是指無需特定形式或程序既能成立的法律行為。
6、根據主體實際參與行為的狀態區分:①自主行為,是指法律主體在沒有其他主體參與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從事的法律行為;②代理行為,是指法律主體根據法律授權或其他主體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所從事的法律行為。
7、根據行為的公法性質或私法性質,可以把法律行為分為公法行為和私法行為。所謂公法行為是指具有公法效力、能夠產生公法效果的行為,如審判行為、行政處罰行為、制定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行為。所謂私法行為是指具有私法性質和效力、產生私法效果的行為,如結婚、簽訂合同、贈與等行為。
法律行為的主要形式
1、口頭形式,指用談話方式進行意思表示,如當面交談、電話交談等。
2、書面形式,用書面文字進行的意思表示,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
3、推定形式,指當事人并不直接用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進行意思表示,而是通過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如在超市購物,向售貨員交付貨幣的行為就可以推定為行為人購買物品的意思。
4、沉默形式,即指行為人不用行為表示,而是以消極的不作為進行意思表示的形式。
